家庭分家协议合法有效 依约自建房屋权属可单独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涉案宅基地登记在已故长辈名下,归家庭共有。全体家庭成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见证下,自愿签订《宅基地权益分割协议》,对宅基地南北区域使用权、地上物归属及建房权责作出明确分割约定,各方签字确认、意思表示真实。原告依据协议取得宅基地南侧区域使用权后,自行出资、组织施工,建成二层楼房、车棚及外挂楼梯等附属设施,全程留存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且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后原告为明确物权归属,起诉请求确认案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归其独有,并排除他人妨害。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家庭成员自愿签署、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经见证的宅基地分割协议,具备合法效力,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案涉分家协议实质为家庭财产权属分割约定,合法有效且各方已实际履行。原告依据有效协议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自行出资建设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原始取得对应物权,依法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同时,因各被告未实际妨害原告使用房屋,无侵权事实,故原告排除妨害的诉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兼顾了契约效力与物权保护原则。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