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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分家协议约束家庭成员 部分腾房诉求获支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父母早年获批农村宅基地,后全家共同出资建成二层宅院房屋,多名家庭成员均参与出资建设、装修。家庭成员在村委会见证下自愿签订分家协议,明确房屋所有权归父母所有,两套房屋分别由两名儿子享有居住使用权,并约定父母专属居住房间及子女赡养义务。后父母因家庭矛盾搬离,起诉要求儿子彻底腾退涉案房屋。经查,被告长期居住案涉房屋、大额出资建房,并按时足额履行赡养义务。法院结合分家协议约定,酌情判决被告腾退父母专属房间,驳回全部腾退房屋的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家庭成员自愿签署、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分家协议合法有效,对全体家人具有约束力,应当恪守履行。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审批使用,案涉房屋由多名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成,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范畴,并非审批人单独所有。分家协议已对房屋所有权、居住使用权、赡养义务作出整体、明确的安排,属于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合法处分。被告依协议合法取得房屋居住权益,且长期足额履行赡养义务、大额出资建房,无违约或妨害行为。父母单方主张全部收回房屋,违背分家协议约定与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区分专属居住房间与其余房屋权益,仅支持部分腾退诉求,既保障老人居住权益,也尊重子女合法居住权利,兼顾法理与家庭伦理公平。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