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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出资建房不改变宅基地权属 继承人依法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宅院宅基地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早年经官方审批获批扩建资格,院内南房由被告实际出资建成,被告长期借住使用至今。被继承人夫妻先后离世,未订立遗嘱,二原告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主张涉案房屋属于遗产,应由其继承所有,起诉要求确认权属并判令被告腾退房屋。被告抗辩房屋由其全额出资建造,且存在口头永久居住约定,主张享有对应权益,同时提出建房补偿诉求。法院审理后确认房屋归原告继承所有,因双方对建房补偿、腾退事宜存在争议,对腾退诉求暂不予处理,告知双方另行解决。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以审批登记及合法建设主体为准,单纯出资建房、长期居住的行为,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专属身份属性,依附于本村集体成员资格,非本村村民无法取得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涉案房屋由被继承人审批建设,属于其合法遗产,原告依法享有继承权利。被告的出资建房行为仅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可另行主张建房造价、装修等补偿费用,不能对抗法定物权及继承权益。同时,口头居住约定无有效证据佐证,无法作为确权依据。本案明确区分出资债权与不动产物权,既保障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益,也为出资方预留补偿救济途径,兼顾法理与公平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非集体成员不得取得宅基地相关物权权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