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默许亲属占有房屋且未主张权利 返还原物诉求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五姐妹原告系涉案宅院原房主的法定继承人,涉案老宅为父母早年修建,父母去世后遗留该祖宅。被告系原告亲属,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长期占有、使用涉案宅院,期间出资翻建、修缮院内房屋,并办理取得涉案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数十年间,五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房屋返还权利。多年后,五原告以房屋系父母遗产、被告仅为借住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宅院及附属房屋。被告抗辩双方存在口头赠与及养老换房约定,且原告主张早已超过合理期限。法院结合长期实际占有、确权登记及原告怠于维权的事实,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亲属间房屋权属无书面协议的,可结合长期占有使用、确权登记、长期怠于维权的客观事实,推定权属已实际转移。涉案宅基地已合法确权登记至被告名下,被告长期实际占有、翻新修缮房屋,形成稳定、公示的物权占有状态。五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在数十年内从未主张返还房屋,明显不符合无偿借住的日常情理,可推定双方就房屋归属达成了事实合意。原告仅凭老旧产权存根主张继承返还,未提交有效证据推翻长期形成的权属现状及登记效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明确,农村老宅亲属纠纷中,不能仅以继承身份主张物权,需尊重长期履行形成的事实权属关系及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维护物权秩序的稳定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