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建房施工致邻房开裂 邻里相邻权侵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村内东西相邻邻里,两家原有共用山墙。原告早年翻建房屋时另砌墙体留设间距,被告后续翻建房屋时拆除老旧共用山墙,紧贴原告房屋施工,施工中拆除原告房屋室外散水。施工结束后,原告房屋多处墙体、吊顶出现不同长度裂纹、断裂损坏。原告主张房屋损坏系被告建房施工所致,诉请被告修复房屋、恢复墙体立砖、拆除压占地基建筑及修复散水。被告辩称房屋裂纹系房屋老化、自身质量问题导致,与其施工无关。法院审理后认定施工与房屋受损存在关联,判令被告修复房屋裂纹,驳回其余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相邻建房施工引发的房屋侵权责任认定,以及宅基地权属争议的司法受理边界。不动产相邻权利人施工建设,负有保障相邻不动产安全的法定注意义务,不得危及邻方房屋结构安全。本案中,被告紧邻原告房屋施工,施工行为与原告房屋出现开裂、断裂损坏存在直接关联,虽原告未申请司法鉴定,但结合施工时间、损坏发生时间及现场情况,可依法认定因果关系成立,被告构成相邻权侵权,应当承担房屋修复责任。同时,本案明确司法裁判边界:当事人关于山墙归属、地基占用的争议,本质是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当事人向属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权处理。另外,被告已为原告房屋加装排水天沟,替代原有散水功能,已尽相邻便利义务,原告诉请修复散水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