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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权属以登记为准 翻建出资不当然取得房屋所有权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与原告婚后短期结婚,无婚生子女,父母均早已离世,原告为其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早年分家取得一处宅基地院落,后对外出售,此后长期居住登记在其母亲名下的涉案院落,并获批翻建、扩建院内房屋。被继承人离世后,原告主张继承涉案院落房屋。被告作为被继承人弟弟,主张涉案院落系其出资购置、归其所有,且原告长期未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存在虚假结婚嫌疑。审理中涉案房屋全部坍塌灭失,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继承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农村宅基地适用房地一体原则,翻建出资行为不能突破宅基地权属登记、不能单独取得房屋所有权。农村宅基地具备身份专属属性,严格遵循一户一宅规则,村民出售自有宅基地房屋后,不再具备享有其他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本案中,涉案宅基地始终登记在被继承人母亲名下,权属清晰。被继承人早已出售自有宅基地房屋,丧失宅基地使用资格,其后续出资翻建涉案房屋的行为,仅能形成资金债权关系,无法变更房屋及宅基地权属,案涉房屋不属于其合法遗产。同时,继承纠纷审查核心为遗产权属,即便原告具备合法继承主体资格,因标的物不属于遗产、且房屋已实际灭失,继承诉求依法不能成立,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合法有据。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