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村改造存在手续瑕疵 村民主张搬迁协议无效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年1月,某村村民父子二人与本村村委会签订《搬迁协议》,约定二人腾退自有宅基地宅院,配合旧村改造,以优惠价格购置村委会自建回迁安置房。同日,双方另行签订两份《售房协议》,父子二人分别购置对应面积回迁房,以原住宅作价抵扣部分房款并补齐余款,随后双方实际履行协议。多年后,二人以案涉回迁楼无立项手续、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村委会未兑现额外安置房屋承诺,且旧村改造手续不全为由,主张《搬迁协议》无效,起诉要求返还原住宅。村委会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项目具备前期规划预审手续,属合法村民自治改造,请求驳回诉请。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旧村改造项目存在手续瑕疵,是否必然导致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搬迁协议无效。司法实践中,民事合同无效需严格遵循法定情形,仅存在行政审批、立项、产权办理等程序性瑕疵,不直接否定民事合同效力。首先,案涉《搬迁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签署,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签约主体适格,内容符合本村旧村改造、村民安置的政策初衷,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情形。其次,案涉旧村改造项目自早年启动,已取得规划、用地预审等前期合规文件,属于政府认可的历史遗留改造项目,未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设,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情形。最后,双方已完整履行协议长达十余年,原告长期占有使用回迁安置房,享受搬迁安置权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无权事后以手续瑕疵主张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安置承诺未兑现、无法办证等问题,属于协议履行瑕疵,并非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