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诉讼中死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相邻宅院住户。原告翻新自有宅院房屋期间,邻居住户多次故意损毁原告新建房檐,造成房屋反复返修,产生材料费、窝工费等直接损失,相关损毁行为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及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原告为此向施工方支付赔偿款项后,起诉主张侵权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原侵权人去世,其家属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全部遗产。法院结合举证规则,认定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已故一方存在侵权行为,判令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赔偿原告实际产生的财产损失,驳回原告无充分证据佐证的其余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侵权主体死亡不导致债务消灭,适用限定继承原则承继侵权赔偿责任。自然人侵权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债务,属于合法债务,不因主体死亡而消灭,需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各被告实际继承了已故侵权人的房产、存款等遗产,依法应当承接对应的侵权赔偿债务。
同时本案严格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区分可证实损失与单方主张损失:经生效判决确认且原告实际赔付的窝工费、材料费属于直接侵权损失,应予支持;无有效凭证佐证的防水费、水电费等单方主张费用,不予保护。另外,相邻协助拆除围挡、配合施工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告另行主张抹灰费用无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故意损毁相邻房屋设施的行为构成过错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以实际、有据可查的损失为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遗产价值部分无需承担,本案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限定继承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