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分家单缺部分家庭成员签字、长期实际履行仍合法有效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同胞兄妹,父母早年获批农村宅基地并建成院落房屋。1990年父亲与三名儿子签署分家单,对涉案宅院房屋进行分割,未由母亲、女儿签字确认。此后三十余年,各方按分家单实际履行,涉案房屋一直由两名原告长期居住使用、修缮管理,原告亦合法取得对应宅基地使用权证。父母去世后,被告以分家单签字不全、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原告系城镇户口无宅基地资格、未尽赡养义务、超诉讼时效为由,主张分家单无效、否定原告房屋权属,双方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分家单合法有效,按协议确认房屋权属归原告所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农村老旧分家单不以全体家庭成员签字为生效要件,长期实际履行、无争议履行的分家协议合法有效。首先,案涉房屋主要由父母出资出力建设,父母作为核心财产权利人,与成年儿子签署分家单,属于对自有财产的合法处分,无需女儿签字确认,不存在无权处分情形,亦未违背男女平等原则与公序良俗。其次,分家单签署三十余年,各方长期按协议占有、使用房屋,被告始终未提出异议,已形成事实履行认可,协议效力依法固化。同时,原告持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由政府合法核发,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注销即具备法律效力,民事审理中不直接否定行政登记效力。本案属于物权确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且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并非继承纠纷,被告主张的赡养义务履行问题,与房屋权属确认无直接关联,不能作为否定分家协议效力、剥夺原告房屋权属的依据。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分家协议系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房屋确权属于物权纠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原告依据有效分家协议及产权登记,有权主张房屋权属确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主张分家单无效、权属登记违法,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分家、居住履行事实持续至今,适用现行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