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界址争议属行政确权范畴,邻里妨害施工需酌情赔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村相邻邻里,双方宅基地东西毗邻。被告经村镇审批手续翻建自家院落房屋及院墙、门楼,原告认为被告建房偏移宅基地界线、向外扩建,侵占公共区域,导致村内通行巷道变窄,存在安全隐患,诉请被告拆除超标建设的院墙与门楼。被告反诉主张,其建房严格依照宅基地审批及四至范围施工,原告在施工期间多次恶意阻挠施工、损毁在建院墙,造成窝工、材料损毁等经济损失,要求原告赔偿。法院审理认定,双方核心争议实质为宅基地边界权属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同时结合相邻权原则,酌情判令原告赔偿被告合理施工损失。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价值在于区分宅基地权属争议与普通相邻妨害民事纠纷,明确纠纷处理路径。宅基地四至、边界、权属界限不清引发的争议,属于法定行政确权事项,需由政府行政先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直接受理范围,当事人不得直接起诉要求拆除建筑物。同时,邻里之间负有团结互助、合理容忍的相邻义务。即便双方存在宅基地争议,当事人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得采取阻挠施工、损毁他人财物的过激方式私力救济。原告争议未解决前,恶意阻碍被告合法施工,存在明显过错,应对被告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结合过错程度、损失情况酌情核定赔偿金额,兼顾行政确权前置规则与邻里相邻权公平原则,规范邻里维权方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