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改造坡道超出合理容忍限度构成妨害,历史排水流向不得随意改动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农村宅基地相邻住户,原告行动不便,依赖门前道路日常通行。被告房屋地势较高,其在两家共用的南侧通行道路上修建水泥坡道,该坡道高度、长度超出合理范围,对原告轮椅通行造成明显阻碍。同时,被告房屋墙面设有历史排水洞,雨水依自然地势自西向东排入原告房屋一侧。原告主张积水浸泡导致自家墙体起皮、返潮受损,诉请拆除妨害通行的坡道、封堵排水洞、修建滴水设施并赔偿房屋损失。被告抗辩坡道修建已久、符合村内通行习惯,排水为自然流水且存在多年,未造成实质损害。法院结合现场勘验,酌情支持部分排除妨害诉求,驳回其余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了相邻通行合理容忍边界与自然流水利用规则。邻里之间行使不动产权利,需恪守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原则,即便改造行为有利于自身使用,也不得超出相邻方正常容忍限度。被告修建的坡道虽存在多年、服务自身通行,但已实质影响行动不便原告的正常出行,超出合理容忍范围,依法应当整改拆除超标部分。针对排水纠纷,法院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流水流向,多年沿用的排水通道系地势与长期生活形成的既定状态,随意封堵会破坏整体排水体系、引发多方权益受损,故原告诉请封堵排水洞、增设滴水设施无依据。此外,原告主张房屋损失,但未举证证明损害成因及具体损失金额,未完成举证义务,损害赔偿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