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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翻建后遗产分割以生效调解为准,未确权房屋不当然属家庭共有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老宅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户主去世后未留遗嘱,其配偶与两名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未即时分割遗产。全体家庭成员于次年共同出资翻建老宅,改扩建多间房屋及附属棚屋。早年家庭成员曾通过法院调解,明确分割部分房屋归两名女儿各自继承,未对院内剩余房屋、厢房及棚屋作出书面处置。后续母亲将剩余房屋赠与一名女儿并经司法确认。另一名女儿主张未分割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诉请确认共有并重新分割房产,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生效司法调解书具有终局确权效力,未列明财产可结合继承贡献、家庭分配惯例推定权属。被继承人离世后,案涉房屋一半份额属于配偶个人财产,剩余一半为遗产,由三名法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平均享有。家庭成员共同翻建房屋的出资行为,仅为修缮添附,不当然改变遗产权属及分割规则。早年法院调解书已对子女继承份额作出明确处理,结合双方出资贡献、家庭分配常理,两名女儿已各分得一间房屋,剩余未处置房屋、厢房及附属建筑,依法应归配偶所有。权利人有权自主赠与处分该部分财产,合法有效。原告仅以未书面分割为由主张共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明确了家庭遗产分割中已处分完毕、遗漏不代表共有的裁判规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