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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邻界构筑物不予拆除,邻里私毁他人设施需担责赔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宅基地相邻邻里,原告合法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及翻建审批手续,依规翻建房屋并在自有宅基地范围内修建门前台阶、铺设排水管道。被告因邻里纠纷,擅自拆除原告新建台阶、损毁排水设施,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原告主张被告侵占宅基地、损毁财物,诉请拆除侵占建筑、赔偿修缮费及房屋空置租金损失。被告辩称自身建房合规,原告系违规建设、恶意诉讼。法院查实,涉案争议门垛为历史遗留建筑,同时认定被告故意损毁原告设施构成侵权,酌情判令其赔偿对应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相邻关系纠纷两大核心裁判规则。其一,历史形成的邻界构筑物不轻易拆除。即便历史建筑后期落入原告宅基地确权范围,因建筑建成早于原告权属登记、长期存续,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为维护邻里现状稳定、尊重历史沿革,法院对拆除诉求不予支持。

其二,邻里维权禁止私力侵权。邻里间针对建房、通行、地界争议,必须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私力损毁、拆除对方合法设施。被告私自损毁原告在自有宅基地内建设的台阶、排水管道,明显超出合理维权边界,构成财产侵权。同时,原告无法举证租金损失的关联性与真实性,该诉求依法不予支持,体现民事损害赔偿据实、有据的裁判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