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合法有效,施工瑕疵双方过错分担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本村村民与非本村人员签订《投资盖房合同》,约定村民提供自有合法宅基地,对方全额出资拆旧建新,房屋建成后按约定分配房屋权属及使用权益。施工方进场施工后,因未严格按照审批尺寸施工,建房宽度超出规划标准,引发邻里争议导致工程停工。原告主张案涉合同变相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应属无效,诉求对方承担拆除、复原费用。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全额赔付建房投资及停工损失。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判定双方互相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区分宅基地转让与合法合作建房的法律边界。并非所有外村人参与的宅基地建房协议均无效,案涉合同仅约定合作建房、房屋分配及使用权益,未变相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
同时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分担原则。被告施工未按审批标准建设,存在施工过错,需承担部分拆除整改费用;原告单方否认合同效力、终止合作,是工程停滞、产生建设损失的主要原因,应对被告合理建房投入予以补偿。而被告主张的利息、停工损失无充分证据支撑,依法不予支持,体现民事诉讼据实裁判、过错担责的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