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身患重病负担受限,法院酌情调低赡养费用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高龄老人育有两名子女,早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赡养协议,约定两名子女每月各支付老人生活费、均摊医疗费用。自2021年起,其中一名子女因罹患重病、接受开颅手术,身体与经济负担沉重,长期未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老人常年随另一子女生活,该子女自身体弱多病、收入微薄,难以独自承担赡养压力,遂诉至法院,要求患病子女补付过往生活费、医疗费,并调高后续每月赡养费。法院结合双方实际情况,酌情调整赡养费用标准。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赡养义务以子女实际负担能力为基础,可酌情减免、调整。成年子女赡养父母为法定义务,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子女不得无故拒不履行。但赡养义务并非绝对、一刀切的给付责任,法院审理赡养纠纷,需兼顾老人生活需求与子女自身经济、身体状况。本案中,被告身患重疾、术后身体受损、医疗开支巨大,赡养负担能力显著下降,不存在恶意拒付赡养费的情形。同时结合老人自有小额养老收入、长期由另一子女照料生活的事实,法院未完全按照原调解协议全额支持原告诉求,酌情调低过往及后续赡养费用,既保障老人基本养老权益,又兼顾患病子女的生存权益,符合公平合理、尊老敬老的法律原则与公序良俗。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