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玉某某与前夫胡某丙原有房屋于 2006 年被政府征收,约定采用宅基地实物安置。胡某丙、玉某某婚生女胡某甲属于原始被安置对象。胡某丙病逝后,玉某某与刘某甲再婚;刘某甲、其子刘某乙户籍分别于 2009 年、2013 年迁入该村,不属于 2006 年拆迁原始安置人口。 2018 年玉某某抽签取得案涉 25 号安置地块。2020 年 5 月,玉某某与胡某甲签订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书》,约定将自身享有的地块 50% 安置权益赠与胡某甲,村组组长见证并加盖村组印章。 2020 年 6 月,玉某某与刘某甲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25 号安置地块全部归刘某甲、刘某乙自建。后续刘某甲进场开挖地块,双方矛盾激化。 胡某甲、玉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 25 号地块的分割条款。
被告抗辩:地块系玉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家庭共同安置所得;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合法有效;胡某甲并非安置对象,无权主张权利。
法院裁判要点:
安置权益归属认定基准 安置权益来源于2006 年房屋征收行为,安置对象以拆迁时点确定。胡某甲属于原始被安置人,享有相应安置份额;刘某甲、刘某乙系多年后才迁入户籍,不属于原始安置对象,不当然享有案涉地块安置权益。案涉安置地块不属于玉某某、刘某甲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其他权利人胡某甲。
离婚协议构成无权处分 + 条款显失公平 ①玉某某事前已与胡某甲签订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单方在离婚协议中将整块地块处分给刘某甲父子,侵害胡某甲合法权益; ②离婚协议中玉某某放弃重大安置权益,却未获得对等补偿,致使玉某某无宅基地可供居住,属于《民法典》第 151 条规定成立时显失公平。
撤销权除斥期间审查 胡某甲知晓离婚协议内容后及时起诉、撤诉后持续协商,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未超过五年最长除斥期间,撤销权未消灭。
裁判边界说明 法院仅撤销离婚协议中该条财产约定;因案涉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尚未完成宅基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如何划分不属于民事审判直接确权范围,由当事人协商或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判决结果: 撤销玉某某与刘某甲《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一项 “现有抽签安置在 ×× 期 ×× 号地块,分给刘某甲及儿子刘某乙自建”。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拆迁安置宅基地核心裁判规则 安置权益的归属以拆迁签约时点认定原始安置人员,不以后期户籍迁入为准;再婚配偶、继子女在拆迁多年后迁入户口,不能自动享有早年征地对应的安置宅基地份额。
离婚协议处分边界红线 离婚协议仅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财产属于家庭共有(包含子女、其他家庭成员安置权益),一方无权擅自全部处置。即便双方自愿签字,因侵害第三方权益、同时构成显失公平,相关分割条款具备可撤销基础。
农村安置权益赠与效力实务提示 尚未办证的拆迁安置宅基地权益(指标、份额),在家庭成员之间、经村组见证签订附义务赠与合同,司法实践中多认可债权层面有效;但不直接等同于完成物权转移,赠与人后续另行处分极易引发诉讼。
程序风险提示 ①撤销离婚协议财产条款存在严格除斥期间(最长 5 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②民事法院撤销分割约定 ≠ 直接划分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最终确权、分割仍需自然资源、乡镇政府行政渠道处理。
同类案件区分要点
欺诈、胁迫: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举证门槛极高;
无权处分 + 显失公平:可直接援引《民法典》总则编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规则(本案路径);
若离婚协议整体一揽子安排财产,部分条款被撤销,不影响其余离婚、其他财产分割条款效力。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