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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外村村民)计划建房,与被告郭某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将自家家庭承包耕地转让给原告用于建房,转让价款 140000 元。原告全额支付转让款。后续原告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建房审批未能获准,农用地不允许私自建房。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 14 万元转让款,并支付自付款之日起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辩称系原告长期外出、迟迟不建房,土地行情下跌,不应全额退款。法院认定案涉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判决被告返还 14 万元本金;认定买卖双方均明知耕地不得私自买卖建房、原告自身存在过错,驳回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法律适用边界 合同签订于 2015 年,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据时间效力司法解释,适用 **2004 年修正《土地管理法》、《合同法》** 进行裁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承包耕地严禁私下交易作为宅基地建房,案涉协议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区分合法土地流转与非法买卖耕地 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仅限用于农业生产;以建房为目的买卖承包耕地,属于变相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受法律保护。即便双方自愿签署书面协议,亦不能突破土地用途管制法律红线。

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与过错划分(本案核心裁判要点)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取得款项一方负有返还本金义务;损失按照双方过错比例分担。

卖方郭某:明知是家庭承包耕地,仍对外出让用于建房,存在重大过错;

买方高某:作为农村居民,应当知晓农用地不能私自购买建房、跨村不能取得宅基地,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同样存在明显过错。实务中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并不统一:部分法院会依据双方过错判令卖方承担部分资金占用利息;本案裁判思路为本金全额返还、资金占用利息不予支持。

实务风险提示 农村居民切勿私下购买他人承包耕地、农用地用作建房;合法取得住宅只能通过正规宅基地审批流程。此类交易一旦产生纠纷,买方无法强制要求交付土地,仅能主张返还购地款,利息、预期建房增值损失存在较大败诉风险。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修正)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