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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郝某自出生户籍即登记在被告村民组,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征收村民组集体土地,村民组向符合条件的村民按每人 6200 元发放地面附属物补偿款,但拒绝向郝某发放。郝某诉至法院主张分配款项,诉讼中撤回 确认今后享受村民同等待遇” 的请求。被告村民组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法院认定郝某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平等分配权利,判决村民组向郝某支付补偿款 6200 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出生落户本村、没有取得其他村集体成员身份,是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重要标准。村民组不得在无合法依据情形下,自行将村民排除在征地补偿分配范围之外。

妇女权益平等保护规则:不得以婚嫁相关理由剥夺女性集体收益分配权,在土地征收补偿、集体分红层面男女村民待遇平等。

征地补偿分配裁判标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点已具备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有权主张对应补偿份额。村民组内部分配方案不得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以依据原告提交证据缺席判决;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不能上诉,仅能申请再审。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