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长期同居并生育子女,双方分手后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多处房产、车辆归属作出分割约定。案涉财产包含两套登记在李某某父母李某 2、刘某某名下的房屋、登记在李某某名下的车辆。后原告得知李某某在同居期间与他人交往,主张李某某存在欺诈、协议显失公平;同时认为协议约定处分他人名下房产构成无权处分,起诉请求确认协议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条款无效。法院审理认定:欺诈、显失公平属于合同撤销事由,并非合同无效法定情形;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权利人追认后相关条款有效;但协议第四条约定处分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受让方不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违反宅基地管理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无效;车辆分割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最终判决仅确认协议第四条无效,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区分合同撤销事由与无效事由:欺诈、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应当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起诉行使撤销权,不能直接以此主张合同条款无效。
无权处分规则:订立合同时一方对标的物不享有所有权、处分权,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有效但物权不一定发生变动,无法履行的,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本案财产登记权利人当庭追认,对应条款合法有效。
农村宅基地房屋处分红线: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依附性,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向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约定转让、分配农村宅基地上住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关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人民调解协议本质属于民事合同,仅具有民事约束力,不具备司法调解书强制执行力;协议条款效力应当逐条独立审查,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有效条款继续履行。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