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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林生前向原告杨某借款 30000 元,出具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债务到期前张某林病故。张某林无配偶、子女,父亲先于其去世,被告魏某仙系张某林唯一法定继承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魏某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 30000 元,并承担律师费 4500 元。经查询,案涉宅基地房屋为张某青、张某林、魏某仙等多人按户共有;原告无法完整查明张某林个人遗产范围。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应诉。法院认定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判决魏某仙在继承张某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借款本金;因借条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驳回原告律师费主张。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遵循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限度内承担还债义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无需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借条仅笼统约定逾期产生差旅费用,未明确将律师费列为违约承担范围,债权人主张律师费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出借人事先应当在借款合同清晰约定维权律师费、诉讼费由违约借款人承担。

债权人起诉时应当尽量调查、举证被继承人名下遗产线索;共有宅基地上房屋属于家庭多人共有时,需要区分析出被继承人个人份额,不能直接将整套房屋视作被继承人遗产。

继承人下落不明,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判决后,执行阶段需要先甄别、确认继承人实际继承到的遗产范围。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