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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徐某戊与陆某生育四名子女:徐某乙、徐某丙、徐某甲、徐某庚。徐某庚与陈某生育女儿徐某丁。案涉农村宅基地房屋 1991 年确权登记,审核载明立基人口共六人:徐某戊、陆某、徐某庚、徐某甲、陈某、徐某丁,后原址翻建为三层楼房。徐某戊、徐某庚先后去世,均未订立遗嘱。徐某乙明确自愿放弃继承份额。各方就房屋权属分割产生争议,徐某甲起诉要求分得房屋五分之一份额。法院综合各方居住、房屋修缮出资贡献,先行确定六名立基人原始共有份额;再对徐某戊名下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徐某庚死亡后,其名下份额再次发生法定继承,最终确认各方对宅基地地上房屋各自享有的按份份额。被告陆某、徐某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上海地区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分家析产,原则上以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记载的立基人口作为房屋原始共有人。但并非一律等额均分,法院有权结合房屋建造出资、长期居住、后期修缮维护贡献大小酌情调整份额。

继承与析产应当分步处理:第一步先对家庭共有房屋进行析产,划分每位家庭成员原始份额;第二步再将去世人员享有的份额作为遗产,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主张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无充分证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继承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继承,其放弃部分由同一顺序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

部分共有人后续出资修缮房屋属于贡献情节,法院可在份额划分时予以倾斜考量,但不能直接据此剥夺其他立基人对房屋享有的基础权利。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