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侵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村邻里。原告持有 1987 年审批的宅基地权属材料,因通行地界争议,原告砌筑石墙管控地界,双方发生冲突。经协商,原告自行拆除部分墙体,开辟通道供被告通行。后续原告主张被告擅自推倒石墙、在其宅基地范围内修建人行通道,并造成树木、管线等财产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拆除通行设施、恢复石墙原状并赔偿财产损失。庭审中被告否认主动修建道路、损毁墙体。法院经证据审查认定,仅能证实被告清理墙体残留石块,不存在被告新建道路、大规模损毁墙体的事实;原告提交的损失相关证据不具备完整证明效力。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处理通行纠纷,相邻权利人负有必要的容忍与便利义务。原告自行开辟通道供被告通行,属于双方实际形成的解决方案,其后又起诉要求恢复原状,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民事侵权主张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原告无法充分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侵占宅基地、推倒石墙的完整侵权行为,也无法证明财产损失金额、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仅清理墙体残余石块,没有拓宽、新建通行道路,未构成持续性侵占宅基地使用权的侵权行为。若宅基地四至界限持续存有争议,当事人可先行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地界确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