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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婆媳关系,双方同属一户农村家庭成员。原告此前已就案涉房屋、芒果树、搬迁补偿款提起过分家析产诉讼,相关诉讼请求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实体处理。原告再次起诉,除重复主张前述三项财产分割诉求外,新增请求分割当年芒果销售收益、判令被告支付青苗补偿款。法院先行裁定,对重复起诉部分予以驳回,仅就芒果收益、青苗费两项诉求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当年芒果经营存在可供分配的净收益,也无法证实其对芒果种植管护存在资金、劳务投入;同时没有有效证据证明青苗补偿款真实存在且由被告占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该两项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民事诉讼遵循 ** 一事不再理(禁止重复起诉)** 原则。后诉与前诉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一致或后诉主张意在否定前诉生效裁判结果,即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若认为原生效判决存在错误,应当通过再审程序救济,不能反复另行起诉。

分家析产纠纷中,主张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主张分割农作物经营收益,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净收益、本人存在共同投入;主张分割各类补偿款项,应当提供补偿协议、发放凭证、资金流向等证据。举证不能的,自行承担败诉后果。

儿媳对公婆并不承担法定赡养义务,赡养纠纷与分家析产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相关争议当事人可另行诉讼解决。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