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申 3885 号房屋行政强制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某村推进整村改造项目,涉案地块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房屋所有权人未能与相关主体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该村村委会另行提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诉讼,取得辖区法院先予执行裁定,并依据该裁定拆除涉案房屋。房屋权利人以区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公安分局、住建主管部门、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拆除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行政强制,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一审、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房屋权利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律师评议】 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应当初步举证证实存在被诉行政行为。本案仅有村委会自认实施拆除,无证据证明相关行政机关组织、委托、参与拆除活动,行政机关均予以否认。本次拆除系村委会依据民事先予执行裁定实施,不属于行政强制行为。仅存在征地批复,不能直接推定村委会拆除行为受行政机关委托;征地批复下达后行政机关未开展征地实施工作,拆除行为发生时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可另行通过民事诉讼向村委会主张财产侵权赔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