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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坡道超出必要通行限度构成妨害的适度拆除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东西相邻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原告行动不便,依赖门前道路通行。被告在两家共用的南侧通行道路上修建水泥坡道,该坡道高度、长度超出合理通行范围,对原告日常出行造成妨碍。同时,双方房屋北侧存在历史遗留排水洞,水流依地势自西向东自然流淌。原告主张坡道阻碍通行、排水洞流水浸泡房屋造成墙体损坏,诉请拆除坡道、封堵排水洞、修建滴水设施并赔偿房屋损失。法院实地勘验后,认定坡道超出相邻容忍必要限度构成妨害,酌情判令部分拆除,同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相邻便利有限容忍、超出必要限度即构成侵权。其一,相邻权利人可基于生产生活便利利用公共通行区域,但权利行使需恪守合理限度,被告修建的坡道虽服务自身通行,却过度影响邻里出行,超出法定容忍范围,法院依法适度拆除,兼顾双方权益。其二,案涉排水洞、排水流向为长期历史形成,贴合自然地势,无证据证明被告刻意排水侵权及房屋损失由被告行为导致,原告诉请封堵、赔偿无事实依据。其三,相邻关系处理需遵循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禁止权利人滥用权利、过度主张邻里义务。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