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边界争议不属民事受理范围 邻里违规阻工酌情担责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村邻里,双方宅院东西相邻。被告经村镇审批翻建自家宅院房屋、门楼及院墙,原告主张被告建筑超占宅基地、向南偏移侵占空间,影响通行安全,诉请拆除涉案门楼与院墙。被告反诉称原告在施工期间多次恶意阻挠、损毁在建院墙,造成窝工、材料损失,要求原告赔偿。法院审理查明,双方争议本质为宅基地边界及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同时认定原告无故阻工行为违背相邻关系原则,结合过错及损失情况,酌情判令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前置、邻里纠纷依法克制维权。首先,当事人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拆除院墙、门楼,实质是对宅基地四至边界、土地使用权范围存在争议,该类纠纷依法由政府行政部门先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其次,邻里之间应秉持团结互助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即便双方存在土地争议,当事人也不得采取阻挠施工、损毁财物的私力救济方式维权。最后,被告虽未举证证明全部损失,但原告恶意阻工事实属实,法院结合过错程度酌情核定损失赔偿金额,合理平衡双方权责,明确了邻里维权的合法边界。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