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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按份共有、动产折价补偿的法定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先后离世,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遗留农村宅院多套房屋及一台家用轿车,法定继承人为两名亲生女儿。姐妹二人长期分别占用院内不同房屋,日常部分附属设施共同使用。妹妹起诉要求对涉案房屋、车辆进行实物分割,姐姐同意车辆折价补偿,但主张房屋维持现有使用现状。法院现场勘验后,认定宅院房屋结构互通、功能整体,实物分割易减损使用价值、激化亲属矛盾,最终判令房屋由姐妹二人各占50%份额,结合双方家庭用车、车牌指标情况,判定车辆由妹妹继承,妹妹向姐姐支付对应折价款。

【律师评议】

本案典型体现《民法典》遗产分割的核心原则,兼顾**均等继承****物尽其用、和睦处置**双重规则。首先,本案无遗嘱,两名子女属于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遗产继承份额原则上均等,符合法定继承基础规则。其次,涉案宅院房屋整体性强、功能互通,长期形成固定使用格局,强行实物分割会破坏房屋效用、损害亲属关系,法院据此采用按份共有的分割方式,合法合理。最后,机动车属于可折价分割的动产,法院结合双方家庭有无车牌指标、车辆使用需求的实际情况,采用折价补偿方式分割,平衡双方权益,是情理与法理结合的典型裁判方式。同时法院明确判决不对抗行政机关违建、确权认定,厘清继承司法裁判与行政确权的边界。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