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集体成员购农房合同无效后过错归责与全额损失赔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本村村民与外村城镇居民早年达成口头农房买卖协议,村民将自有村内宅院及地上房屋作价出让,买受人足额支付房款后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并对房屋进行翻新、扩建及装修,同时向村委会缴纳相关服务费用。多年后,原村民以买受人非本村集体成员、交易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起诉主张房屋买卖关系无效,要求对方腾退房屋、恢复附属物原状并支付多年占有使用费。买受人提起反诉,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并赔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及宅基地区位补偿等全部信赖利益损失。法院审理后认定合同无效,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划分责任、判定损失赔付。
【律师评议】
本案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的典型案例,核心裁判逻辑为合同无效法定、过错责任定责、信赖利益填平。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专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地一体原则下,向非集体成员转让农房的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其次,出卖人明知农房禁止对外流转,交易多年后恶意反悔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最后,合同无效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买受人长期居住使用、出卖人占有房款,占有使用费与资金利息相互抵销;买受人多年翻新改建形成的房屋价值增值、宅基地区位溢价属于合法信赖损失,应由过错方出卖人予以赔偿,充分维护交易安全与诚信原则。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