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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树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自认推定树木权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东西相邻两院落的邻里产生财产损害纠纷。原告主张院外空地上 8 棵树木系父辈早年栽种,归其所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修剪砍伐树冠,同时拆除原告残墙,诉请赔偿损失并书面道歉。被告辩称树木生长于村集体土地、不属于原告,修剪系经村委会协调并支付款项。法院实地勘验,树木所处地块不在原告宅基地登记范围内。依据被告协商买树、认可树木归属的陈述推定树木权属,酌情认定树木损失;残墙占地不在宅基地范围内,不支持拆墙损失;财产侵权不适用赔礼道歉,最终判令被告赔偿 200 元,驳回其余诉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一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陈述可构成自认,被告协商购买树木的表述,可推定其认可树木归原告所有,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二是宅基地权利以权属登记为准,超出宅基地确权范围私自修建墙体,权利人无权主张拆除损失。三是区分财产损害与人格权侵权,赔礼道歉仅适用于人格权益遭受侵害,单纯财物受损无权主张该项责任。同时邻里双方负有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义务,树木所有人应合理管护树木,避免落叶等对相邻方造成妨害。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