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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院前后宅基地尺寸不一 相邻建房不构成妨害免责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东西相邻村民,原告宅院分为前后两院,两处院落宅基地确权尺寸、权属登记相互独立。被告于数年前在自有院落内加盖厢房及南侧院墙,原告主张被告建筑封堵自家房屋散水通道,造成排水不畅、房屋受损,认为被告建筑侵占自家宅基地范围,诉请判令被告拆除、移位建筑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现场实地测量勘验,查实原告后院实际尺寸与宅基地确权登记数据基本一致,原告以前院房屋分界线推定后院宅基地边界的主张无依据,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宅基地权属边界以不动产登记及实测数据为准,不得跨院落推定边界。首先,农村宅基地实行确权登记制度,同一户宅院前后两院登记尺寸、范围相互独立,边界划分应当分别依据对应权属证书,不能以前院边界套用、推定后院宅基地界线。其次,被告在自有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修墙,未超出确权范围,未侵占原告合法宅基地,不构成物权妨害。最后,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被告建筑与房屋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本案明确了邻里宅基地边界争议的裁判认定标准。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