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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继承后翻建,其他继承人请求确认共有权益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父母去世后,遗留农村宅基地房屋一处,由李某及其兄弟姐妹共同继承。由于房屋年久失修,李某认为其他继承人长期不居住、不参与管理,遂自行拆除旧房,并在原宅基地范围内建设新住宅。

建房过程中,李某承担全部建设费用,并取得新的房屋相关手续。多年后,因当地开展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认为宅基地房屋来源于父母遗产,新建房屋不能全部归李某所有,其仍应享有相应权益。李某则认为,旧房已经拆除,新房完全由自己出资建设,与其他继承人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原宅基地房屋虽因拆除灭失,但其对应的财产权益并不会当然消灭。李某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在共有遗产基础上进行翻建,不能当然取得全部房屋权益。但考虑其实际承担全部建设成本,对新增建筑价值应予合理确认。法院最终根据原房屋价值、建设投入及实际使用情况,对各方权益进行了区分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农村房屋继承后的翻建问题,不能简单按照“谁出钱谁所有”处理。翻建行为既包含原遗产权利延续,也包含个人新增投入,应分别评价。

2.继承人长期不参与管理,并不意味着自动放弃继承权益。放弃继承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思表示方式,不能仅依据长期未居住推定。

3.对于继承取得的农村房屋,如需翻建、重建,建议提前取得其他继承人书面同意,并明确房屋归属、建设投入及未来收益分配方式。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