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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建房争议经调解履约后,相邻房屋修缮施工应提供必要便利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房主与承租方签订长期农庄租赁合同,约定后期年租金6万元、半年一付,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原告后续受让涉案房屋,依法概括承继原出租方全部合同权利义务,承租方亦长期向原告支付租金,双方租赁关系合法有效。承租方自某年某月起拖欠全年租金未付,以房屋水管漏水、经营困难、原告同意减免违约金为由抗辩,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原告诉请判令承租方支付全年租金及按年租金计算的高额违约金。法院依法足额支持租金诉求,并基于公平原则对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予以司法调减。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确认房屋买卖后的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移效力+规范违约金司法调减尺度。房屋交易后,新房主依法承继出租方权利义务,承租方继续履约、支付租金,视为认可合同主体变更,双方租赁关系对双方具有法定约束力,承租方拖欠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理应足额支付欠付租金。同时,司法对违约金秉持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标准显著高于实际损失,属于过高情形。法院未采纳原告全额违约金主张,改按半年租金分段起算、参照LPR合理倍数调整违约金,既惩戒承租方违约行为,又避免守约方超额获利,平衡双方合同权益,统一了类案裁判尺度。承租方无证据佐证免责、减责事由,其抗辩依法不能成立。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