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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建房争议经调解履约后,相邻房屋修缮施工应提供必要便利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南北两户村民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原告居南、被告居北。早年原告翻建房屋时,双方因建房边界产生纠纷,经村委会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了建房范围、散水规格及施工便利义务。原告房屋建成后,拟对房屋后墙开展抹灰、保温、粉刷等修缮施工,需临时进入被告院内作业,遭被告以原告建房越界违约为由阻拦。同时被告院内树木延伸至原告房屋墙体,对房屋造成妨害。原告诉请被告停止阻挠、提供施工便利并清理妨害树木,法院结合现场勘验及双方合意,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相邻权容忍义务与纠纷分案处理原则。不动产相邻各方需遵循团结互助、方便生活原则,为邻居合法修缮房屋提供必要施工便利,该义务是法定最低限度容忍义务,不因过往建房边界争议而免除。被告主张原告建房超出审批范围、侵占宅基地的争议,属于宅基地使用权、建房履约纠纷,与本案排除妨害、相邻施工便利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作为阻挠合法修缮施工的抗辩理由,被告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同时,被告院内树木延伸侵害原告房屋权益,构成现实妨害,依据双方庭审合意,法院判令修剪、铲除树木,合理平衡双方邻里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