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含宅基地权属处分且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的分家协议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宅院为家庭祖产,历经多代建设、翻建与继承,存在多名合法财产共有人。原告为城镇户籍,非涉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部分家庭成员私下签订分家协议,约定分割房屋面积、平分宅基地使用权,主张后院北房归其所有。协议仅有二人签署,未征得全部财产共有人同意,事后部分家庭成员追认,但未取得全部权利人认可。原告据此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分割房产。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专属性,不得处分给非集体成员,且协议擅自处分全体共有财产、侵害其他权利人权益,依法认定协议无效,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价值在于明确分家析产协议的双重效力审查标准,兼顾物权法定原则与共有财产处分规则。其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专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户籍身份绑定,非集体成员无权取得、分割宅基地权益,协议中宅基地分割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其二,家庭翻建房屋属于全体继承人、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处分共有财产需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涉案协议仅部分家庭成员签署,未取得全部共有人追认,擅自处分他人合法财产,严重侵害第三方权益。同时,协议未明确各权利人合法财产份额,处分边界模糊,无法认定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整体协议依法归于无效。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严禁向非集体成员流转、分割。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