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拆迁利益已终审分割,当事人重复起诉主张遗产分割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胞兄弟姐妹,父母先后离世,遗留农村宅院一处。该宅院后续遇拆迁产生拆迁补偿款及回迁安置权益。原告此前多次以继承纠纷、共有纠纷、分家析产纠纷为由起诉分割涉案拆迁利益,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检察监督,法院终审已依法核算并分割原告应得遗产份额,裁判文书已生效。原告在纠纷审结后,再次以法定继承纠纷起诉,主张分割逝者回迁安置房折价款项。法院认定涉案遗产已完成司法分割,原告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与遗产纠纷一次性解决规则**。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经多级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终审裁判后,权利义务已彻底固定,不得反复变更案由重复起诉,恶意消耗司法资源。同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被继承人在拆迁协议、回迁安置协议签订前已离世,不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法享有后续新增拆迁安置权益。本案原告已依据生效判决取得对应遗产拆迁利益,再次主张分割无合法依据。此外,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裁判。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