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农村房屋翻建过程中超出原宅基地审批范围,相邻权利人请求拆除超建部分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与吴某系同村村民,两家宅基地相邻。周某经批准对原有住宅进行翻建,审批文件载明了宅基地范围及建筑占地面积。施工过程中,周某为扩大院落和房屋使用面积,未经批准将部分墙体向吴某宅基地一侧外移,并在二层建设悬挑阳台,实际建筑范围超出审批红线,占用了部分公共通行区域,对吴某房屋采光和日常通行造成一定影响。

吴某发现后,多次要求周某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房屋建成后,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拆除超出审批范围的建筑部分,恢复原状并停止侵害。周某辩称,其翻建行为已经取得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超出的面积较小,不影响吴某正常居住;且房屋已经建成,如拆除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通过补偿方式解决。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和建设内容实施。周某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筑范围,已超出合法使用宅基地的界限。经现场勘验及测绘,超建部分确已侵占公共通行空间,并对吴某房屋采光、通风及正常通行产生实际影响,构成对相邻权利的侵害。考虑到超建部分能够单独拆除且不会危及主体建筑安全,法院依法判决周某限期拆除超建部分,恢复原有界址;对吴某主张的其他损失,经查证后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农村村民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建房行为必须符合审批范围及规划要求。取得建房审批手续,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扩大建筑面积或者改变批准内容,超范围建设仍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超建行为如果侵占公共通道、影响邻地采光、通风、排水或者通行,即使面积不大,也可能构成相邻权侵害。人民法院将结合现场勘验、测绘成果及实际影响程度综合判断是否应当拆除。

3.实践中,部分农村建房因施工放线不规范、界址不清晰,容易引发邻里纠纷。建房前应严格按照审批图纸施工,必要时邀请村集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确认界址,避免因擅自超建导致后续拆除、赔偿等法律风险。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