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因自然灾害倒塌后异地重建,原宅基地权益是否保留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黄某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一处宅基地并建有住宅。后因山体滑坡,涉案房屋整体倒塌,经当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评估,原址已不适宜继续建房。为保障居住安全,村集体统一安排黄某在集中安置区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黄某依照审批程序完成新宅基地建房。
数年后,原宅基地所在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消除。黄某认为,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并未依法收回,请求恢复原宅基地使用权,并拟在原址再次建房。村集体认为,黄某已经依法取得新的宅基地,实现“一户一宅”,原宅基地应由村集体统一收回安排使用,不同意其重新建房。双方协商未果,黄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继续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权。
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制度实行“一户一宅”原则。黄某因自然灾害异地重建,属于保障基本居住需要的特殊情形,但其已经依法取得新的宅基地并建成住宅,居住保障目的已经实现。原宅基地未继续利用,依法应由村集体统一管理。黄某要求继续保留原宅基地使用权并再次建房,不符合现行宅基地管理制度,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自然灾害导致房屋灭失,并不意味着村民当然丧失宅基地权益。对于因避险需要异地重建的,法律和政策通常允许重新安排宅基地,以保障村民基本居住条件。
2.异地重新取得宅基地后,应当结合“一户一宅”原则综合认定原宅基地权益。已经依法取得新的宅基地并完成建房的,原宅基地通常不宜继续保留,否则可能突破宅基地管理制度,不利于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3.因灾异地安置涉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的审批程序,村民在办理异地建房手续时,应充分了解原宅基地后续处理方式,并依法办理退出、注销或者相关确认手续,避免因权属认识不一致引发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