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选房顺序被错误调整,导致房源价值下降,能否请求赔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旧城区改造项目被拆迁人,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并按照协议确定的选房顺序参加集中选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公布选房名单时,因工作人员录入错误,将陈某的选房顺序由原定的第18位调整至第86位,陈某虽多次提出异议,但直至选房当天才被更正。
由于前期大部分优质房源已被其他被拆迁人选定,陈某最终只能选择朝向较差、楼层较低的房屋。经评估,所选安置房市场价值明显低于原本按照其选房顺序能够选择的同类房源。陈某认为,征收部门工作失误导致其丧失优先选择优质房源的机会,造成财产利益受损,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房屋价值差额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征收部门辩称,涉案安置房均符合安置标准,不存在面积减少或质量问题,陈某已经完成选房,不存在实际损失;即使存在排序错误,也属于工作瑕疵,并未违反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选房顺序是拆迁安置协议履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被拆迁人对安置房源的选择机会及房屋价值。征收部门因自身原因错误调整选房顺序,致使陈某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参与选房,构成违约。结合涉案房源评估结果、房屋区位、楼层、朝向等因素,法院认定陈某确有实际损失,最终判决征收部门赔偿房屋价值差额及合理维权费用。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拆迁安置协议不仅约定补偿方式、安置面积等内容,涉及选房顺序、选房规则等约定,同样属于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征收部门应严格按照协议及公示方案组织选房,不得随意调整被拆迁人的排序。
2.判断被拆迁人是否遭受损失,不能仅以安置面积是否一致作为标准。如果因错误排序导致失去优质房源选择机会,使安置房价值明显降低,即属于可赔偿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应通过评估意见、同批次房源信息等证据证明损失范围。
3.征收安置工作涉及众多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征收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审核机制,确保选房名单、排序、公示等程序准确无误。被拆迁人在发现排序异常后,也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因此受到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