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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灭失后长期未重建,村集体重新安排使用,引发宅基地权属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依法取得一处宅基地并建有住宅。数年前,该房屋因火灾全部烧毁,刘某随后长期外出务工,一直未申请重建,也未实际占有使用该宅基地。十余年后,村集体结合村庄规划,将该宗宅基地安排给本村另一村民建房使用,并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

刘某返乡后,认为自己从未放弃宅基地使用权,要求村集体返还涉案宅基地,并拆除新建房屋。村集体则认为,刘某长期闲置宅基地,房屋灭失后多年未重建,也未履行宅基地管理义务,村集体依法调整宅基地使用符合农村土地管理政策。双方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要求返还土地。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和保障居住功能。宅基地上房屋灭失后,并不当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但权利人长期未重建、长期闲置宅基地,且村集体依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根据村庄规划重新安排宅基地使用的,应结合当地宅基地管理规定及具体事实综合认定。涉案中,刘某长期未实际使用宅基地,村集体重新安排使用程序合法,现新建房屋已经形成稳定利用状态,刘某请求返还宅基地,缺乏充分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宅基地使用权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明显区别,其取得、使用和流转均受到法律和农村集体管理制度的规范。房屋灭失后,宅基地使用权并不会自动消灭,但权利人仍应合理履行宅基地使用义务。

2.对于长期闲置宅基地,村集体是否有权重新安排使用,应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当地宅基地管理政策,是否经过合法程序,是否充分保障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简单依据房屋灭失这一事实作出判断。

3.农村居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暂时未建房,应及时与村集体保持沟通,并依法申请重建或者说明使用计划。对于村集体而言,重新调整宅基地时亦应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确保调整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以减少后续权属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