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边界存在权属争议,排除妨害起诉被裁定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兄弟,双方宅基地南北相邻。原告主张被告翻建房屋时向北越界侵入己方宅基地,侵占部分土地并遗留残墙、造成院墙缺口,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拆除侵占建筑、清理残墙、补砌墙体。被告辩称系原址合法翻建、未超出宅基地范围。法院现场勘测数据与权属证记载存在出入,虽被告翻建经过乡镇政府审批验收,但双方对宅基地相邻界限存在根本性分歧。本案形式上为排除妨害纠纷,实质属于宅基地使用权边界争议,依法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告知先由人民政府处理权属争议。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宅基地相邻排除妨害案件,若双方对土地权属边界存有争议,应当先经行政机关确权,民事法院不能直接审理裁判。
第一,区分两类纠纷受理边界。排除妨害纠纷审理的前提是宅基地四至、权属清晰无争议。如果双方对界线在哪一方、谁享有争议地块使用权各执一词,本质属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审批验收≠边界清晰。被告房屋虽经乡镇原址翻建审批与竣工验收,仅能证明建房手续合规,但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两家宅基地分界线的依据,无法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界线争端。
第三,当事人维权路径指引。裁定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应当共同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权属调查、界线确权;待政府作出生效权属处理决定后,若一方仍存在越界建房、侵占行为,权利人可再提起排除妨害民事诉讼。
第四,现场勘测仅作参考。法院现场测量的数据只能作为事实参考,不具备土地确权的法律效力,民事审判无权重新划定宅基地边界。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驳回起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起诉不属于民事受理范围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