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宅基地使用权人拆迁利益分项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系被告父女,父母早年调解离婚,原告自幼随母亲生活,未与父亲一方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亦未参与案涉宅基地房屋建设。涉案宅基地房屋后续纳入拆迁范围,拆迁部门核定四名家庭成员为合法被安置人口,取得拆迁补偿款项及两套定向安置房。被告方以双方关系疏远、原告对房屋无贡献为由,拒绝向原告分割拆迁利益。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分割全部拆迁补偿及安置房权益。法院依据拆迁政策,区分宅基地房屋属性补偿与安置人口专属利益,依法划分原、被告各自可享有的拆迁权益。
【律师评议】
本案是农村宅基地拆迁共有物分割的典型案例,确立了**拆迁利益分项甄别、身份属性界定权益范围**的核心裁判规则,对同类家庭拆迁纠纷具有极强指导意义。首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类补偿具有专属身份性,宅基地区位补偿、房屋重置补偿、附属物补偿、各类宅基地及房屋奖励,专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人及房屋建设贡献人。原告无本村户籍、非宅基地使用权人、未参与建房、未长期居住,依法无权分割该部分财产权益。其次,按人头核定的安置专属利益归个人独有,周转费、租房补助、人员拆迁奖励、人均安置购房面积及对应回迁补助,系拆迁部门基于被安置人口身份专属发放,与宅基地权属、房屋建设贡献无关,原告作为合法被安置人口,依法享有对应个人份额。最后,安置房分割遵循实务原则,因原告享有的安置面积无法独立分割成套房屋,且双方未达成折价补偿合意,法院仅确认其对应的合同权利与面积份额,实物分割及价款结算可后续另行处理,兼顾各方权益与案件实际情况。同时,家庭亲情远近、日常往来情况并非法定剥夺拆迁安置权益的依据,法院依法驳回被告方的抗辩理由,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拆迁政策裁判。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没有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家庭共有拆迁利益基础破裂,原告有权主张合法份额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可对份额予以确认;因分割产生的价款、差价可另行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份额,按照出资、贡献及政策规定确定,无贡献、无权属资格的主体不享有对应财产份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