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继承取得房屋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宅院原登记于已故村民名下,其全部法定继承人事先签订协议,自愿放弃继承权利,由单一继承人完整取得涉案房屋及对应宅基地使用权益。嗣后该继承人与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作价转让,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款项、卖方亦交付房屋。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因个人主观原因反悔,以售价不合理、手续繁琐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同村村民间、继承确权后的农村房屋转让合同效力认定,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中的典型情形。第一,涉案房屋出让人已通过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方式,完整、合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对应使用权益,具备完整处分权限,不存在无权处分、权属争议等效力瑕疵。第二,买卖双方均为涉案村集体内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内部流转的法定主体条件,转让行为不违反农村土地管理强制性规定。第三,案涉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的情形,依法成立并生效。第四,卖方单纯因交易反悔、主观认为售价不合理、嫌履约繁琐而拒绝履行合同,不属于法定合同无效事由,不能否定合同效力。本案判决充分尊重农村合法交易秩序及当事人意思自治,明确农村房屋合法内部流转的有效性,维护交易稳定性与诚实信用原则。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其他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出让人依法取得完整处分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