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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权属不明且无侵权证据驳回恢复原状请求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村相邻宅院住户,双方存在亲属关系。原告主张其合法享有涉案宅院及地上房屋、院墙、院门权益,称被告方擅自拆除其院内建筑物,遂起诉要求被告将建筑设施恢复原状。被告抗辩原告主体不适格,主张涉案宅基地已由村集体收回,原告无合法使用权,且否认实施拆除侵权行为。经查,涉案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尚未确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建筑原有完整状态,亦无有效证据证实房屋损毁系被告行为所致,最终原告诉求被依法驳回。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义在于**物权保护、恢复原状请求的双重举证标准**,清晰界定了不动产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边界,具有典型司法指引价值。第一,恢复原状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权属清晰、权利合法。当事人主张不动产物权保护,首先需证明自身系涉案不动产合法权利人。本案中涉案宅基地存在使用权权属争议,村集体出具说明对原告使用权资格予以否认,且权属争议未经行政机关确权处理,原告在权属不明的前提下主张地上物侵权保护,缺乏权利基础。第二,侵权事实举证责任由原告完全承担。原告主张被告实施拆除损毁行为,需举证证明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本案原告无法证实建筑物原有完整原状,也无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有效证据证明房屋、院墙损毁系被告行为造成,无法完成举证义务。第三,被告庭审陈述的墙体自然倒塌情形,具备客观合理性,在原告无反证推翻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采信被告抗辩意见。第四,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核心原则,举证不能需自行承担败诉风险。即便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客观存在,在无证据佐证侵权事实与权属依据的情况下,司法无法予以保护。本案判决严格恪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厘清宅基地权属争议与民事侵权纠纷的审理边界,明确权属未定不得径行支持物权保护诉求。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恢复原状请求权行使以权利人享有合法物权、存在明确侵权行为为前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或举证不足的,承担败诉风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理范围,权属未定无权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及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