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祖宅被堂亲翻建扩建,归国后主张返还宅基地及房屋,法院综合历史使用现状判决分割安置面积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上世纪八十年代,旅居海外的华侨郑某出国定居,其名下祖宅一直由堂兄郑甲代为照看。此后二十余年间,郑甲在原有宅基地上陆续翻建、扩建房屋,并一直居住使用。郑某虽偶有回国探亲,但始终未就房屋权属提出异议。
后当地启动城中村改造,涉案宅基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郑某回国后认为祖宅产权始终属于自己,要求返还宅基地及全部安置房屋;郑甲则主张自己长期投入建房并持续居住,应享有相应安置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对原祖宅依法享有合法权益,但郑甲长期翻建、扩建并形成新的房屋价值,对涉案房屋增值具有实际贡献。考虑双方历史形成的占有使用情况、建房投入、征收补偿政策及公平原则,法院未支持郑某返还全部房屋的请求,而是判决双方按照各自权利基础及贡献比例分配相应安置面积和补偿利益。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华侨长期离境并不当然导致房屋产权灭失,但长期实际使用人基于持续建房、维修、扩建形成的新增价值,同样应依法受到保护。
2.涉及历史形成的祖宅纠纷时,人民法院通常不会机械依据产权登记处理,而是综合历史沿革、建房投入、居住事实及征收补偿政策进行利益平衡。
3.华侨、港澳台居民长期委托亲属管理房屋的,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管理权限及产权归属,避免多年后因征收补偿产生重大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使用等事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