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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农转非”户籍变迁,原村民要求确认已拆旧房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其所有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高某原系某村村民,依法取得一处宅基地并建有住房。后因工作调动,高某将户籍迁入城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几年后,当地实施新农村建设,高某原有房屋因年久失修被拆除,宅基地长期闲置。村集体依据村庄规划,将该宅基地重新收回并统一安排建设。

高某退休后准备返乡居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其所有,并要求村集体停止重新分配。高某认为,宅基地最初系依法取得,即使户籍发生变化,其合法权益仍应受到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明显的身份保障属性,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密切相关。高某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已不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原有房屋已经灭失、宅基地长期未实际使用。村集体依据法律及相关政策依法收回宅基地并重新安排使用,并无不当。据此,法院驳回高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取得和持续享有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密切相关,并承担保障村民居住权益的制度功能。

2.原村民因户籍变动转为非农业户口后,是否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应结合房屋是否继续存在、宅基地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当地政策综合认定,并非一律永久保留。

3.涉及宅基地收回、重新分配等事项时,村集体应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相关村民如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也应及时依法提出异议,避免权利长期搁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