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被街道办以“解危拆除”名义强拆,确认违法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黄某系某村村民,在本村宅基地上建有住宅一处,并长期居住。因房屋建成时间较早,部分墙体出现裂缝,当地街道办组织开展危旧房排查,将涉案房屋列入危房整治范围。街道办在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依法履行危险房屋鉴定程序、未给予黄某陈述申辩机会的情况下,以“解危拆除”为由,组织人员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
黄某认为房屋虽存在局部老化,但并未经法定机构鉴定属于危险房屋,街道办亦未依法履行行政程序,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街道办辩称,其拆除行为系出于公共安全考虑,目的是消除安全隐患,不属于违法行政。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具有明确法律依据,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涉案房屋未经法定程序认定属于必须立即拆除的危险建筑,街道办亦未依法作出行政决定或履行催告、告知等程序,即实施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安全具有法定职责,但履行职责必须依法进行。"解危拆除"不能成为突破法定程序、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的理由。
2.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涉及公民重大财产权利,应严格遵循行政法定程序,包括事实调查、依法认定、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等基本要求。程序违法,同样构成行政违法。
3.房屋被违法拆除后,当事人不仅可以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依法主张国家赔偿,以弥补因违法行政造成的财产损失。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情形,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