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决议分配宅基地但未办理审批,行政机关以违建处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某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同意将一块集体建设用地分配给村民赵某建房使用。赵某依据村集体决议支付相关费用后开始建房,并陆续完成主体施工,但始终未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宅基地审批手续,也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后经行政机关巡查发现,涉案房屋未经依法审批建设,遂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赵某认为自己依据村集体决议建房,程序合法,行政机关无权认定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集体决议仅属于村集体内部自治行为,并不能替代国家法律规定的宅基地审批程序。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取得相应许可。赵某虽经村集体同意建房,但未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手续,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赵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村集体自治权与行政审批权性质不同。村集体同意分配宅基地,并不意味着村民可以直接建房,依法审批仍是建设行为合法性的必要条件。
2.农村宅基地建房涉及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双重要求,当事人仅取得村集体同意而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仍可能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
3.在农村建房实践中,不少群众误认为村委会批准即可施工。事实上,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不仅关系房屋是否合法,也直接影响后续确权登记、征收补偿等权益。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