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自建房被认定为违建,实际使用人维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村村民,将其名下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老旧房屋转让给同村村民林某。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后,林某拆除旧房,在未经规划审批和建设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建设三层住宅并长期居住。数年后,当地开展农村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林某认为宅基地系依法受让,自己属于合法使用人,遂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主张政府应给予补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依法流转并不意味着新建房屋当然合法,房屋建设仍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林某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不属于合法建筑,其要求撤销处罚及获得房屋补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宅基地使用权合法取得,与房屋建设是否合法属于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即使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建设房屋仍应依法办理规划审批等手续。
2.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建筑时,应依据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实际使用人不能仅以购买宅基地或者长期居住为由,对抗违法建设认定。
3.农村房屋交易后重新翻建、扩建较为常见,当事人在施工前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避免因违法建设导致房屋无法确权、无法补偿甚至被依法拆除。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