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婚后建有农村宅院北房六间、购置城区住宅一套,二人育有三名子女。父母先后离世且未留有夫妻共同遗嘱,长子持有父亲单方自书遗嘱,主张全部遗产由其继承,并曾以低价无实际付款的方式将城区房屋过户至自身名下。长女起诉要求实物分割农村宅院房屋、分割房屋租金,确认房屋过户行为无效并按份继承城区房产。次女当庭表示可和解、自愿放弃部分权益。法院认定父亲遗嘱存在无权处分部分无效、单方过户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侵害其他继承人权益,结合法定继承与有效遗嘱部分,划分各方继承份额,并判令长子支付对应房屋占有使用费。
【律师评议】
1. 遗嘱处分他人财产份额部分无效。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仅可处分自身合法份额,无权单方处分已故配偶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父亲所立遗嘱,擅自处分母亲全部遗产份额,该部分内容依法无效,仅处分自身份额的内容合法有效。
2. 家庭成员恶意串通过户房产行为部分无效。长子与父亲明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遗产、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仍以零对价、虚假买卖方式过户房产,主观存在恶意,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针对母亲遗产份额的过户处分行为无效。
3. 遗产份额结合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双重认定。已故母亲的遗产份额由三名子女、父亲法定均分继承;父亲自身份额及继承所得份额,依据其有效自书遗嘱由长子单独继承,最终划分各方继承比例。
4. 遗产房屋孳息及占有使用费依法按份分割。继承人生前管理使用遗产房屋,独占房屋收益,应按照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支付对应房屋占有使用费;继承人后续加盖的无手续房屋不属于遗产,对应的租金无需分割。
5. 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确认份额、另行折价补偿。案涉房屋结构、使用现状不具备实物分割条件,法院仅确认各方继承份额,当事人可后续另行主张折价补偿,兼顾遗产效用与各方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