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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与被告乙、被告丙、被告丁继承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继承人系再婚夫妻,三被告系被继承人与原配所生子女。被继承人去世后,留有婚后购置的商品住宅一套,以及登记在原配名下的农村宅院一处。原告主张持有被继承人手写财产约定,要求全部继承两处房产。三被告不予认可,主张手写材料不构成有效遗嘱,且农村宅院及房屋系家庭早年分配、被告丙出资所建,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法院查明手写材料不符合遗嘱法定要件,案涉房屋为原告与被继承人夫妻共同出资建设,结合各方出资、居住及原告年迈无子女赡养的实际情况,对两处遗产酌情分割处理。

【律师评议】

1. 非正式手写文书不必然构成有效遗嘱。仅简单约定财产归属、无明确死后财产处置意思、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要件的文书,不能认定为遗嘱,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 婚后购置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商品房,无特殊约定的,一半份额归配偶所有,剩余一半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由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平均分割。

3. 农村宅院房屋归属以实际出资建设为准。宅基地登记权利人不直接等同于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结合建房资金来源、施工主体、家庭出资情况,可认定为家庭成员共有财产。

4. 遗产分割兼顾养老权益与公序良俗。继承人中年迈、无子女赡养、生活困难的继配偶,法院可从保障养老、便利生活角度,酌情倾斜分割遗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不满足法定形式的遗嘱,不发生遗嘱效力。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